【办税】营改增纳税人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有那些规定?
(一)不得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国税部门不得代开。
(二)出租不动产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1、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出租不动产业务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开窗口需先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自开票条件。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按1.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1.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3、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如商铺、写字楼等),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按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 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4、小规模企业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按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 小规模企业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5、对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个人范畴。因此,不得使用平均分摊计算月租金的方式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仍然按照其一个申报期限内的收入额合计,确定是否享受免征政策。 6、国税部门代开出租不动产业务,需要求申请代开人提交不动产产权证书,用于确定该不动产是否属于住房。 7、国税部门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不动产的租赁所属期,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的余额预缴税款后,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的,申请代开差额前的累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税款。若超过,国税部门应按照扣除相应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税款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提交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国税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查。 4、国税部门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来源:纳税服务网、青岛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