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度监管和相关材料报送的通知
全县各代理记账单位: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7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通知》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县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依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近期将对相关单位业务代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管和相关材料上报,请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用纸质和电子档报送蕲春县会计管理局(联系电话:0713-7230569):
1、代理记账机构2014年度工作情况(简要文字材料);
2、代理记账机构2014年度基本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服务对象2014年度情况表;
4、工商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蕲春县会计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