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9/23 00:00:00  浏览次数:183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1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7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7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1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711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版权所有:蕲春日升会计代理事务所 http://www.yxs668.com/ - 客户服务举报邮箱79324633@qq.com

:蕲春县漕河镇一路30号公安局住宅楼A栋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0713-7227128

鄂ICP备14012604号 本站由中网提供网站空间与技术支持


JkE8ztYtr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