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完善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近期出台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通知》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在计算时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五、两种加速折旧方法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六、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七、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八、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九、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加速折旧优惠?
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固定资产税法与会计折旧的差异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申报窗口”中已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纳税人还应同时报送此表。
十、年度申报时如何填报加速折旧优惠?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适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加速折旧政策的,应填报年度申报表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汇总数据填报到“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年度申报表中“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十一、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二、同时符合新、旧加速折旧政策的能否择优享受?
以前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有以下两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具体计算填报示例
(一)“六大”行业企业
甲有限公司属仪器仪表制造业,2014年11月30日,新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入账价值为80万元,购入当月已投入使用。企业会计上对该机器设备按10年直线法摊销,残值率为5%。由于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决定在税收上对该项固定资产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6年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那么,该项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甲公司属于“六大”行业企业,对其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会计上按10年直线法摊销,2014年应计提折旧为0.63万元(80×95%÷10÷12)。同时,税法允许按6年(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10年的60%)加速折旧,2014年税法口径应计提折旧为1.06万元(80×95%÷6÷12)。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在预缴申报2014年12月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示例如下:
并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二)“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乙有限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6月30日,新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A和B设备,入账价值分别为80万元和120万元。已知A、B购入的当月已投入使用,且属于加计扣除固定资产范围。乙公司在会计上对A、B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分别为8年和10年,残值率均为5%。A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资产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条件;B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乙公司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在预缴申报时,对A采取一次性扣除,对B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该A、B折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1.加速折旧的税收影响。乙公司2015年每个月在会计上对A折旧0.79万元(80×95%÷8÷12),对B每个月折旧0.95万元(120×95%÷10÷12),合计1.74万元。
A在税收上2015年一次性扣除80万元,B在税收上双倍余额递减法每个月计提折旧2万元(120÷10×2÷12),合计82万元。
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的“正常折旧额”列,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机器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A每个月的正常折旧额为0.63万元(80×95%÷10÷12)。
所属期为2015年7月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2.加计扣除的税收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所有行业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不属于“六大行业”的丙公司2014年11月30日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C仪器和D设备各一台,入账价值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C、D购入的当月已投入使用,残值率均为5%,且C、D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丙公司在会计核算上对于C按直线法在5年内摊销,对于D按年数总和法在10年内摊销。乙公司在预缴申报时,对C采取一次性扣除,对D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在所得税前扣除。C、D的折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1、加速折旧的税收影响。丙公司2014年在会计上对C计提折旧0.79万元(50×0.95÷5÷12),对D计提折旧2.16万元(150×0.95×10÷55÷12),合计2.95万元。
在税收上C一次性扣除50万元,D与会计折旧方法一致,税前扣除折旧为2.16万元,合计52.16万元。
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的“正常折旧额”列,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慈善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D在税法上按直线法的正常折旧额为1.19万元(150×95%÷10÷12)。
所属期为2014年12月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2.加计扣除的税收影响。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优惠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C、D 2014年会计计提折旧2.95万元,丙公司2014年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1.48万元(2.95×50%)。
所属期为2014年12月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应包括加速折旧额和加计扣除额:
(四)所有行业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丁公司2012年12月31日购入空调5台,每台单位价值0.4万元;2014年11月30日又购入计算机5台,每台单位价值0.5万元。企业均按直线法3年摊销,残值率均为5%,购入的当月已经投入使用。那么,这10台空调折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在会计核算上的2014年5台空调折旧额为0.63万元(0.4×5×95%÷3),5台计算机折旧额为0.07万元(0.5×5×95%÷3÷12)。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2014年在税收上5台空调折旧额为1.37万元(0.4×5-0.63),5台计算机折旧额为2.5万元(0.5×5)。
丁公司在所属期为2014年12月预缴申报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栏填写金额为3.17万元(1.37-0.63+2.5-0.07)。